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党办发〔2009〕8号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7日
贵阳市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到我市基层服务期满2年以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三支一扶”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我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第三条 工商登记注册优惠。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分期到位;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3、高校毕业生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
4、高校毕业生可将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自主创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 创业资金扶持。
1、由市财政筹集500万元,设立贵阳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备发展潜力的项目,可申请资助周期为2年、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免息资金扶持。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属贴息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可申请国家和地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
4、高校毕业生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可按《贵阳市知识产权申报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5、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免收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可享受相应的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7、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且符合条件的,给予500—1000元的创业资金补贴。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4、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创办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与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6、高校毕业生创办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农业企业及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准后予以减免。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8、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高校毕业生创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提供创业服务。
1、工商、税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税务证办理、人事代理、小额担保贷款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2、贵阳人力资源网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专栏,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指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3、非贵阳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贵阳市户籍,实行先落户后创业。
4、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凡人事档案转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的,免收3年人事代理费;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期间考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创业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根据规定向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5、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劳动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免费创业培训。在市属各高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中心,为在校大学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创业指导服务。
6、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药业园区、农业标准化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学生创业园等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及服务。
7、高校毕业生进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科技大厦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可享受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及服务。
8、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期间取得显著成绩的,可参与我市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
9、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无住房的,可申请租住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同配合,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八条 附则。
1、各区(市、县)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市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办理和解释。
3、本办法所涉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