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5 点击: 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 小 + 大
《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同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的有价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密不可分,因此,仓单有如下效力:①受领仓储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经签发仓单,不管仓单是否有存货人持有,持单人均可凭仓单受领仓储物,保管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②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只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可发生转让。 (二)仓单的内容 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①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②存货人的名称及住所;③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④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⑤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⑥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算事项;⑦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仓单中应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⑧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仓单是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目前是由各仓储单位自行编制,因此没有统一的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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