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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时间:2009-08-05    点击: 次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邹志强 - 小 + 大


○ 国有独资公司
(做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公司形态,国有独资公司相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又集中体现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唯一性、权力机构的设置及权力分配等方面,因此章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合理设计公司的治理结构)
 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特征:1)、是国有公司   2)、是国有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4)、出资人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      1、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相当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其职权可以将一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但特别事项不能由董事会行使。2、董事会,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进行委派和更换,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在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董事、经理如果要在其他经营机构任兼职,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同意,比一般的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更加严格。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不少于三分之一,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2)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以财务监督为主,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是指公司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可分形式和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是指登记为一人股东,实质意义的是登记为不只一人,但实际上只一人出资,一人控制公司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特征1)公司仅一个股东,全部股份或出资额均由其持有与传统公司法公司的社团性相冲突  2)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区别与独资企业,对有限责任是一种冲突,公司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无支配则无责任”,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却完全支配着公司。3) 内部结构相对简单化 不设股东会,股东、董事、经理身份重合。好处是节省、轻便,不利处为缺少监督。
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1、注册资本的要求:最低10万,且一次性缴纳 2、坚持登记,公开及必要的书面记载:登记中注明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 再次设立的限制(第59条第2款) :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4, 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第64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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