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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时间:2009-10-31    点击: 次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桂高平 - 小 + 大

●调整流转税政策
    首先,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营业税基数将除运输费用外其他项目的外包支出列入可扣除项目,可以从根本上解除物流企业在外包环节重复纳税的问题。其次,要统一物流业主要业务的税率,避免纳税环节上存在漏洞。例如,可以将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的税率进行统一。统一后的税率建议按5%征收营业税。虽然物流业是微利性行业,毛利只有4%~5%,但考虑到如果按照新的营业税基数计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收收入,故针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不应再降低。第三,针对增值税政策对现代物流的不适应,应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征税税率与税收抵扣扣除率之间的较大差异。我们应当缩小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可抵扣率之间的差距,使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不复存在,消除其进行违法操做的动因,从根本上解决在物流综合服务中的暗箱操作问题。二是物流企业领购运输发票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的措施是起草税改方案,并启用 《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的启用将会解决综合性物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进而降低物流成本。
    统一所得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所得税”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二是统一内外物流企业所得税。2004年8月5日,由九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可以使企业进行内部盈亏互补,进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使具有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可以充分的发挥它发达运送网络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物流企业培养发展大型的运输网络。
    内外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赋不公的问题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所得税税收体制改革才是促进公平税赋的根本。只有我国税务机关完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这个问题才能迎刃而解,物流企业作为中国众多内资行业企业中的一员才能免去由于税收政策倾斜带来的不公税赋,同时与外资物流企业站在同一政策起跑线上,最终以经营论成败。
    另外,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无论是内资或外资,税收优惠都是针对传统的运输或仓储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而事实上,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国家促进产业发展最常见的手段,其效果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所以,若要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势在必行。初步建议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置多档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是使所有物流企业笼统的遵循一个优惠项目。例如,可以将以综合物流业务为主的物流企业放在多档优惠政策的顶层,将单一功能的物流企业放在较低档。这样的分布使重轻有别,不仅可以大力扶持一体化运作的综合物流企业,还可以鼓励传统物流企业积极向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转化,推动我国物流产业的升级。
●完善税收管理措施
    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再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无法有效进行。我国于200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等一整套规定,统一了我国运输企业自开、代开的货运发票,规范了增值税抵扣秩序。其中,新推行的发票信息采集系统使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信息集成起来,实现了对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信息与客户抵扣增值税信息之间一致性的监督。建议在启动 “全国物流业统一发票”时,可以同时引入此信息系统,以使税收管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保证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运输业务也属于物流业范畴,所以实际上没有必要同时运行运输业与物流业两套极为相似的信息采集系统,只要将运输业作为一个子系统纳入物流业系统便足可发挥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这样不但可以节约税收管理成本,还有利于促进物流产业的整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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