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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时间:2010-04-15    点击: 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 小 + 大

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其为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仓储人要为此支付仓储费。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作为仓储合同标的物的物品,一般没有太大限制,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特定物质还是种类物,抑或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都可以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就不动产而言,它不能成为仓储物,因为仓储保管合同之目的在于对物的安全储存,保管人要在存储期限届至时完好地返还存货人所储存的货物,仓储物若为不动产则无从谈起存储,所以,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不能为不动产。至于一些易燃、易爆、易腐烂、有毒的危险品等,以及一些易渗漏、超限的特殊货物,只需存货人与保管人在订立仓储合同时约定一些必要的特别仓储事项即可。另外,货币、知识产权、数据、文化等无形资产和精神产品也不能作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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