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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订立的过程

时间:2010-04-16    点击: 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 小 + 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法就仓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体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为内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在仓储合同中,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即使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仓储费用表述,也应当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确定这些内容。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现实环境,仓储合同的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大批货物的储存与保管,更是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
有效要约的结果是产生预约仓储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仓储合同的本约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
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意向声明。作为一般的意向声明,仅仅表示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存在着准备订立契约的意向性说明或者陈述,它可能包括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终归因为该声明中并没有包括声明人明确、肯定的要约表示,而于此声明发表后,原则上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他人对声明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也不能使仓储合同成立,除非此种声明确实已经使他人产生信赖并且因为声明人撤销声明而给他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例如,天天渔业公司于2003年5月4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有带鱼50吨欲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2000元,如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立合同。”此函电具有具体的明确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不能成立预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表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并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
此外,不能将预约仓储合同理解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根据。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才使合同尚未生效。这与预约是存在极大区别的。
预约仓储合同尽管只是预约,但也是一种合同。依据预约仓储合同,存货人与保管人负有应当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为,并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除受要约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所作的承诺不是法律上的承诺,而仅仅是一项要约,就像迟到的承诺只是要约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任何扩充、限制或者其他变更,都只能构成一项新要约,而非有效的承诺。
在仓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管人一经承诺,仓储合同即告成立,且同时生效。也就是说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效力之发生基于一个有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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