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6 点击: 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 小 + 大
仓储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仓储合同,要具有合法的资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成为合格的主体,才能订立有效的仓储合同。根据民法上的代理制度,代理人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从事民事活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确定代理权限范围,在此范围内,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受归于被代理人。但是,如果仓储合同中的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订立仓储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是有效仓储合同。反之,未经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追认,该仓储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不过,依照《合同法》第49条规定,虽然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他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恰恰相反,他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因此,该仓储合同既非无效,也不能请求撤消,而应完全依据合同内容来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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